马关条约原文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剑侠提供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

  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黏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约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画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画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见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见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以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